場外板友,我是板主殘雪,
最近這件事情鬧得大家都很不愉快,無論各大論壇、社群網路或是新聞媒體已經有一定程度的討論熱度,我知道大家對於相關單位的作法感到非常不愉快,板務也是一樣,但我們很無奈,台灣是個法規國家所以凡事都要按照法規處理。
兒少法規裡面明確寫到:
第 69 條
宣傳品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
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:
一、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。
二、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。
三、為否認子女之訴、收養事件、親權行使、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、
酌定、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。
四、為刑事案件、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。
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,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
別規定之情形外,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。
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、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
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。
由於雙方未滿十八歲,因此相關單位來文要求刪除所要求之文章時,板務將會把所檢舉的案件刪除,這點請大家體諒,再次重申,無論站方或是場外,我們反對任何犯罪非法行為。
同時也請大家特別注意自己的發言,我知道大家很氣,但大家不要讓自己碰到了法律的底線,避免惹禍上身。
如果有問題,本串歡迎留言,我能回覆會盡量回覆。
板主 殘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