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事件發生:
陸委會已向港府要求同意我派檢警赴港押解嫌犯:
1.若同意,則仍維持我國主權及司法管轄權
2.若否准,則有政治操作手段之嫌疑
看來港府否准了,說侵犯他們的司法管轄權,提供其他案例參考如下
目前24、47、55、59樓我覺得提出的觀點不錯、有趣,會再從中挑選1名。
來,說說看你們的論點
1.支持應該投案交由臺灣司法審理,畢竟司法應還給一個公道,並有懲治作用的應報刑罰主義的正義論
-> 衍伸出人權保障及國家主權論
2.支持應該遵守並堅守國家主權,落實司法的正義論,這個論點有兩點:
(1)我方曾向港府提起司法請求(司法互助)卻屢遭拒門外,如今若我國處理自首案,港府則會積極依法配合。
(2)其次是香港以外中國大陸地區犯罪,香港政府並無任何管轄權,故無法司法互助是基於香港視臺為中國之一部分所致。
論點結論:故若接受自首案則有矮化國家主權之嫌,若無國家主權之國家,憲法等同虛構,何來司法審查權,應遵守國家之主權。
-> 衍伸出政治操作手段
2.1補充47樓巴友攻擊港府無管轄權論點:港府實際有管轄權而非無管轄權,而是推說無管轄權,故需「移送」臺審理-港府有管轄權說
2.2補充55樓巴友提出的行政干預司法說,是否有違國家權力分立原則,而有不尊重憲法之疑慮
2.3補充59樓巴友提出防禦關於港府無管轄權論點,雖有管轄權之架構,實則形同虛設,並非法治國家,詳細請洽該樓留言-港府非法治國家說
3.有政治操作嫌疑論點:24樓巴友提出,同法務部說,臺刑罰重於香港,為何特地至臺投案,而採取此法港府願意簽司法互助,請參考該樓留言
補充參考資料 27樓
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實務操作上中,只有「正式引渡」和「事實引渡」等兩種樣態。前者指兩國之間基於彼此的「引渡條約」引渡嫌犯,後者則是指,沒有引渡條約的狀況下,各國之間基於國際睦誼(comity)或互惠(reciprocity)行為,會以個案的形式,改採其他手段(最常見的就是透過該國的移民署遣返嫌犯),協助有引渡需求國的國家。
由於台港之間並無任何刑事司法互助或引渡協議,因此若要來台受審,只能採取「事實引渡」的方式。但是,在國際實務上,「事實引渡」的程序應該是,台灣向香港要求引渡陳同佳,香港政府會先要求台灣方面提供相關資料,由香港法院進行審理,然後才決定要不要以事實引渡方式處置。
讓我看看你們怎看,我目前中立論,邊緣人躲起來看戲就好,論點不錯又有深度見解的我就送2000巴幣給你任選(獨吞或送人都可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