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 引述《lamborghini7 (不知道耶)》之銘言
> 但也衍生出另一個問題
> 店家提供是電腦沒錯
> 但是消費者使用的商品(遊戲商品)
> 卻只能在店家所提供的電腦使用(遊戲)
> 其他地方的電腦卻無法使用(因為沒代理)
> 電腦壞了(遊戲壞了)
> 可是商品的使用權還未到期(30天商品啦...等 也可以算是一種租賃契約)
> 那店家是否有必要以及義務換電腦? (以保障付費使用者繼續使用商品的權益)
> 沒花錢消費
> 店家對使用者應該可以算是一種無償行為(應該說負道義責任都不用0.0)
> 可是對於有花錢消費的使用者
> 店家應該就要負起相當的責任以及義務
> 去保障付費的使用者
> 不然商品賣給你
> 電腦卻不給你用(因為壞了)
> 那還有人會去買嗎?
因為公司斷線,導致時效商品使用權利受損害
> 但也衍生出另一個問題
> 店家提供是電腦沒錯
> 但是消費者使用的商品(遊戲商品)
> 卻只能在店家所提供的電腦使用(遊戲)
> 其他地方的電腦卻無法使用(因為沒代理)
> 電腦壞了(遊戲壞了)
> 可是商品的使用權還未到期(30天商品啦...等 也可以算是一種租賃契約)
> 那店家是否有必要以及義務換電腦? (以保障付費使用者繼續使用商品的權益)
> 沒花錢消費
> 店家對使用者應該可以算是一種無償行為(應該說負道義責任都不用0.0)
> 可是對於有花錢消費的使用者
> 店家應該就要負起相當的責任以及義務
> 去保障付費的使用者
> 不然商品賣給你
> 電腦卻不給你用(因為壞了)
> 那還有人會去買嗎?
因為公司斷線,導致時效商品使用權利受損害
本就可以就損害部份求償,這是屬於商品權利的部份
至於無償使用電腦部份
並非消費商品的給付範圍內
所以商家還是無更換的義務
至於大大後段所提到的
是屬於誠信問題
應該不屬於"義務"範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