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.4.22 鴨子日報
阿忠為台中市梧棲區某雜貨店老闆朋友,常至雜貨店與老闆下棋
而承租雜貨店二樓之房客,有一國中未滿14之兒子阿寶
兩人常於雜貨店內遇到
一日阿忠對阿寶說「你跟我來巷子一下」並走向雜貨店旁巷子
阿寶跟隨阿忠進巷子後,阿忠以手拉開阿寶褲子鬆緊帶,
並以手伸入褲子內撫摸阿寶生殖器,還問阿寶「這樣有沒有舒服?」
直至有行人經過方停手,約共記十秒
待行人離去,阿忠又詢問是否還要第二次,阿寶拒絕
並將阿忠引到監視器可拍攝到之位置,以拍攝阿忠身影
隨後返家即打電話給媽媽,並隨媽媽至警局報案
檢方依對未滿14歲犯強制猥褻罪起訴,審理時
阿忠坦承確有摸阿寶生殖器之行為,惟辯稱不知阿寶未滿14歲
稱他看阿寶像是國中三年級,目測虛歲為15、16歲
故本件不該以刑法第224-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
法官以監視器畫面,認為阿寶
「神態、相貌不脫稚氣,身形瘦小,屬仍在發育體型,且穿著童稚樸素,
顯未超齡裝扮,故依其整體外型觀之,一望即知係甚為稚嫩年紀之男子」
認為阿忠主觀上應可預測阿寶可能是未滿14歲男子
故被告縱然不知實質上阿寶幾歲,但亦無法排除阿寶未滿14歲之可能
明顯具有對14歲以下之人犯強制猥褻之不確定故意
依刑法224-1條判決阿忠有期徒刑三年二月
可上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