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69 條宣傳品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
兒童及
少年不
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:
一、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。
二、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。
三、為否認子女之訴、收養事件、親權行使、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、
酌定、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。
四、為刑事案件、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。...(下略)
大前提就不符合是在說個毛…
田勝傑強姦犯
那個「解釋公文」並不是法院發出來的,而且那個「iWIN」還是相關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成立,兒少法是否保持效力是法官決定的阿,不是 iWIN 說什麼就是什麼阿